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6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仕錩具保人陳桂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桂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述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羅仕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裁定諭知被告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由具保人陳桂梅繳納保證金後,已於106年10月26日出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乙紙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稽(本院106年度偵聲第100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第39頁、第51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通知應偕同被告到案,屆期亦未遵行,此有刑事報到單、本院107年
9月26日、107年10月17日、107年12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及送達回證、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07年10月18日雲警西偵字第1070012964號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11月1日竹檢錫剛107助561字第0000000000函號各1份附卷足憑(本院卷一第157頁、第159頁、第253頁、第377頁、第
379頁、第433頁、本院卷二第7頁至第13頁、第83頁至第87頁、第249頁至第253頁)。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之紀錄,並已因另案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楊皓潔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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