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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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13號原告 陸允怡
陳箴陳葳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 律師
詹義豪 律師 陳彥寧 律師被告 錢柔先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2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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