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宗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宗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宗杰因詐欺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汪梅芬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附表:受刑人周宗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詐欺│││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犯罪日期│104年7月8日│104年8月13至8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新北地檢署104年度速│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偵││案號│偵字第3745號│字第30797號等│├─┬────┼──────────┼──────────┤│最│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372│105年度上易字第1827││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年8月12日│105年11月18日│├─┼────┼──────────┼──────────┤│確│法院│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372│105年度上易字第1827││決││號│號││├────┼──────────┼──────────┤││確定日期│104年9月19日│10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