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 盧雙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書記官薛月秋┌─────────────────────────────────────────────────────┐│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王怡方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盧雙鳯│40,000元│0000000│106年1月15日││││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