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葉紹明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 王彥博 代理人 蕭芳芳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由國庫墊付之費用,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復為同條例第138條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書附卷足憑。再查,依據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報告,其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