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21號聲請人玖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家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嘉卿┌────────────────────────────────────┐│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東禾企業社│第一銀行│105年5月26日│168,000元│HA0000000││││ 許仁傑 │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