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雙鳳宮法定代理人 陳國順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
陳世村 被告 歐美英
盧瑞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 律師被告新北市新莊區丹鳳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高淑真 訴訟代理人 黃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民國一0五年度即一0五年九月三日起之法定代理人如有變更,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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