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富指定辯護人張國楨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富自民國111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由
一、被告劉忠富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未予羈押難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裁定自民國111年9月22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殺人未遂等罪之罪嫌仍然重大,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未予以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本院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顏代容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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