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侵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前經通常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本案尚有其他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施俊榮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