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99年度除字第5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王元銘 │大眾商業銀行明誠分行│03780-2│36,000元│99年1月15日│AD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