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號聲請人 高紹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詹月真 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