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家催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7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陳坤福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坤福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陳坤福(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7年3月1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坤福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坤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85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坤福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上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陳坤福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