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2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士毅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860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185號)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莊士毅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所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行為,時間密接、地點同一(按:彰化縣○○鄉○○村○○巷00○0號之「土地公廟」、「觀音亭」,乃均係在「代天府」宮廟廟庭內,而分處該廟庭內之左右兩側,有本院詢問承辦警員 謝志明 之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在卷可參),應認係基於1個竊盜犯意,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所為接續的數行為,各行為間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竊盜既遂罪,檢察官起訴認被告該2次犯行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請求分論併罰,尚有誤會。核被告就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及2(為1罪)、3至12所為(共10罪),各係犯如本判決下列附表「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4、10、11、12之犯行,均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均未生竊取財物之結果,該等犯罪均屬未遂,各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查,被告就起訴書附表編號3至12之犯行,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警方坦承本案竊盜犯行而自首等情,有警員謝志明出具之職務報告書及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參,且其嗣接受裁判,乃均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財物,僅因一己貪念,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所為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是否竊得財物及其多寡、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主文││號│││(罪名、宣告刑)│├─┼─────┼───────┼────────┤│1│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莊士毅竊盜,處拘│││編號1、2│項竊盜罪│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莊士毅竊盜,處拘│││編號3│項竊盜罪│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3│莊士毅竊盜未遂,│││編號4│項、第1項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未遂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莊士毅竊盜,處拘│││編號5│項竊盜罪│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莊士毅竊盜,處拘│││編號6│項竊盜罪│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莊士毅竊盜,處拘│││編號7│項竊盜罪│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莊士毅竊盜,處拘│││編號8│項竊盜罪│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1│莊士毅竊盜,處拘│││編號9│項竊盜罪│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3│莊士毅竊盜未遂,│││編號10│項、第1項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未遂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3│莊士毅竊盜未遂,│││編號11│項、第1項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未遂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起訴書附表│刑法第320條第3│莊士毅竊盜未遂,│││編號12│項、第1項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未遂罪│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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