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31號
107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男,民國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花蓮縣○○鄉○○村0鄰○○00號)於中華民國71年2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丙○○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部分:失蹤人丙○○因行方不明,於民國(下同)64年2月3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失蹤已逾死亡宣告法定期限,有花蓮縣豐濱鄉戶政事務所100年8月4日豐鄉戶字第1000001318號函及所附之戶籍謄本、失蹤人口資料、入出境資料在卷可稽。另經查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查無配偶、子女或其他親屬,經員警前往設籍地點訪查,該地點已無住宅,鄰居多年前曾見過相對人,惟亦已多年未見,且不知其去向,有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106年9月11日鳳警偵字第1060012539號函及所附之員警訪查表在卷可查。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顏元寶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花蓮縣榮民服務處(下稱退輔會)部分:聲請人之轄管單身榮民即相對人丙○○於98年4月26日經輔導員發現失蹤,迄今已滿3年,生死不明,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丙○○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花蓮縣豐濱鄉戶政事務所100年8月4日豐鄉戶字第1000001318號函暨所附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特殊註記資料查詢(失蹤人口)、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入出境查詢資料、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作業、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106年9月11日鳳警偵字第1060012539號函附查訪表等件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6年12月11日健保東醫字第1067101387號書函附保險對象門診申報記錄明細表等件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失蹤人丙○○自64年2月3日失蹤,迄今音訊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依上揭規定,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則本件失蹤人丙○○自64年2月3日失蹤,計至71年2月3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至聲請人退輔會提出之聲請,因相對人既經本院宣告已於71年2月3日下午12時死亡,自無再予死亡宣告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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