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重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柯欐潔
陳添桂 邱螺蘭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按爭訟土地即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地價計算,為新台幣(下同)11,206,016元,應徵第二審再審裁判費165,9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
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劉定安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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