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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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道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桂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干佳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上雖表明記載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緝字第1231號起訴書,然其所能引用者,僅有原因事實,而原告沒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表明訴訟標的(也就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在法律上的依據),而屬起訴不合法。
(二)本院因此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出書狀到院,補正本件訴訟的訴訟標的(也就是,請原告以書狀表明,是按照什麼樣的法律關係、基於什麼樣的權利來請求被告給付),並提出書狀繕本以便本院送達於被告,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子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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