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埔刑簡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32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埔刑簡字第132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甲○○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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