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宛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范嚴丹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范嚴丹住所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金城鎮,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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