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3250號債權人萬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稟洋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俊賢 即順成汽車修護廠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順成汽車修護廠即吳俊賢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並未記載吳俊賢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且順成汽車修護廠之組織型態為何、有無當事人能力等情,亦應先予究明,嗣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提出債務人吳俊賢之戶籍謄本及順成汽車修護廠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