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士簡附民字第51號

原告 胡哲瑋

被告 呂淮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士簡字第573號妨害公務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莊明達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