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陳俞志 上列聲請人請求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亦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尚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可該大陸地區裁判,爰裁定依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許宏谷附表:
一、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7)粵0391民初3053號裁判文書生效證明。
二、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2017)粵0391民初3053號裁判文書生效證明之大陸地區公證書。
三、前開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