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995號債權人 鄭翔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蕙君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息15%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
算。)㈡確認聲請狀抬頭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會款聲請者)」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