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字第98號聲請人 陳致光渣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簿冊保存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渣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渣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渣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呈送在案,經董事會決議且徵得甲○○之同意,由甲○○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清算期間內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董事會議事錄、帳冊清表、同意書等件為證;另經本院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618號渣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審閱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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