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1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6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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