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0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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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089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碧霞 、 莊侑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莊侑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