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志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伊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90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志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