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告泰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豊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37,015元,應繳裁
判費24,1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66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