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94號上訴人即原告 薛慧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忠忍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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