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22號聲請人 楊忠校 相對人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遷移不明遭郵政機關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網路查詢公司登記資料、存證信函及回執影本等各4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公司地址設於「臺中○○○區○○路○段○○○號」,聲請人按該址及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無人回應」及「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退件信封附卷可憑,另法定代理人陸泰陽之最新戶籍址遷於「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是相對人是否居住上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位於該設立地址,經該局函覆「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陸泰陽未居住於臺中○○○區○○路○段○○○號,另該公司已無在該處經營」,此有該局106年7月13日中市警太分行字第1060026957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