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61號原告鴻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賢勳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告 廖彩雲
游惠珠 吳贏賭 鄭淑鈞 黃有旺 李瑞祥 王嘉文 王長春 許貴花 蔡程元 王秀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被告 陳建興
曾素真 張麟揚 林莉縈 龔莉淇 秦玫瑰 王懋華 廖美玲 林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文禧 被告 曾麗珍
李春滿 詹筱玲 陳秀春 高貴英 杜孟霖 張春鵬 王秀絹 黃文義 黃照 楊主惠 鄒秀芳 曾慶明 林秋芳 王惠芳 杜健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寧貞 被告 粘清鑫
李淑月 劉軒睿 吳秀琴 陳秀鑾 廖桂吟 陳思紆 葉光明 許育臺 程明煌 楊佳惠 許秀足 吳嘉鳳 胡惠文 江敏詮 劉玲嬌 劉羿彣 陳雅萍 紀森坤 卓萱沛 阮美釧 林洧存 何惠珠 林佩君 周祐莀 王兆偉 呂先宏 潘怡霖
參加人 龍鳳 世家一期社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劉玲嬌上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