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19號原告 李文經 被告新北市私立西雅圖幼稚園法定代理人 陳正芳 被告光榮吉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新北市私立西雅圖幼稚園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346.25平方公尺,以下簡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被占用面積之價額為據(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柒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捌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65342元×占用土地面積346.25平方公尺=0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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