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59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5943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給付借款事件,依兩造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21條
規定:「˙˙˙若涉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
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契約書1份可稽,
是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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