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500號
原 告 胡榮駿
被 告 林純瑄 (原名 林美枝 )
龔睿凱 (原名 龔春雄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新北市○○區○○○路○○○巷○號,有
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且本院雖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之居所地「臺北市○○
區○○街○○○巷○弄○號」送達,惟經記載為寄存於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亦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無
從認定該址即為被告之居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
確有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