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 李權祐
李月膳 廖細妹 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邱金蘭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等請求確認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所共同擔保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偽造、變造,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不動產總價額合計為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附表一、二個別之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一如┌──────────────────────────────┬───┐│附表一││├──┬─────────────────┬────┬────┼───┤││土地坐落│面積││公告現││編號├───┬────┬───┬────┤────│權利範圍│值(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1│金門縣│金寧鄉│寧古劃│1536│500│全部│2400│├──┼───┼────┼───┼────┼────┼────┼───┤│2│金門縣│金寧鄉│龍潭│121│359.91│全部│1800│├──┼───┼────┼───┼────┼────┼────┼───┤│3│金門縣│金寧鄉│龍潭│124│401.5│2分之1│1800│├──┼───┼────┼───┼────┼────┼────┼───┤│4│金門縣│金寧鄉│龍潭│124-1│1.97│2分之1│1900│├──┼───┼────┼───┼────┼────┼────┼───┤│5│金門縣│金寧鄉│龍潭│125│134.1│全部│1900│├──┼───┼────┼───┼────┼────┼────┼───┤│6│金門縣│金寧鄉│龍潭│289│700.34│全部│1200│├──┼───┼────┼───┼────┼────┼────┼───┤│7│金門縣│金寧鄉│龍潭│445│400.52│全部│1200│├──┼───┼────┼───┼────┼────┼────┼───┤│8│金門縣│金寧鄉│龍潭│681│316.07│3分之1│1200│├──┴───┴────┴───┴────┴────┴────┴───┤│總額: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2400x500+(359.91+401.5/2││)x1800+(1.97/2+134.1)x1900+(700.34+400.52+316.07/3)x1200}│└──────────────────────────────────┘┌────────────────────────────────────────┐│附表二│├─┬──┬───────┬───┬─────────────┬────┬────┤│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依金門縣││││基地坐落│樣主要├───────┬─────┤│地政局所│││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權利範圍│公布之福││││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建省金門││號│││屋層數││及用途││縣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計算之平│││││││││均價額│├─┼──┼───────┼───┼───────┼─────┼────┼────┤│1│金門│金門縣金寧鄉龍│住家用│1層:136.912│陽台:│全部│11000元/│││縣金│潭段124地號│、鋼筋│層:137.323層│38.01││平方公尺│││寧鄉│-------------│混凝土│:96.46合計:│││,共4495│││龍潭│金門縣金寧鄉北│造、三│370.69│││700元(計│││段5│山174之2號│層││││算式:37│││號││││││0.69+38.│││││││││01x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