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21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外包裝印有女性裸露胸部、身體之圖片,有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在卷足憑,堪認該公然陳列、販賣之物,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且侵害性道德感情,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無訛,依前揭規定,自應宣告沒收。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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