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汪俊麟 代理人 徐翊昕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陳佩伶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請出具收入切結書(請註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二、聲請人及母親是否領有之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母親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及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其餘共同扶養義務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四、是否有汽車或機車?若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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