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及債務人 陳國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准予拍賣。
四、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陳國忠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事實理由、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借款金額、尚欠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並應對相對人許○○及債務人陳國忠之戶籍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