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承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間有和解之可能性,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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