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30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務人鍾政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於民國89年2月3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㈡、惟債務人於109年3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5,999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