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竹小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竹小字第296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淯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泰坤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陳泰坤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二、上訴理由狀詳載本件上訴之聲明(應依被上訴人之人數檢送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