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02號原告乙○○被告正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為被告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鄉○○村○○○路○○○巷○○○號)為本件訴訟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正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昌公司)間董事長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應以被告正昌公司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訴訟。惟被告正昌公司監察人甲○○業已辭任監察人一職,股東會復未選任代表公司訴訟之人,丙○○為被告正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最大股東,爰聲請選任丙○○為正昌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正昌公司登記資料、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583號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