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72號聲請人 高清水東方風工程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譚系媛┌──────────────────────────────────────────────┐│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東方風工程行│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109年3月10日│18,406元│SMA0000000││││高清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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