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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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寶華
陳劉秀鸞 訴訟代理人 鄭凱元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被告 陳冠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黃三友法官廖華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