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鴻儒選任辯護人廖肇衍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60
1號、第23863號、第29720號、第30204號、第30632號、第30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鴻儒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鴻儒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法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罪;被告否認犯行,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又其係為警於外縣市之藏匿處所逮捕,顯有逃亡之事實;復衡諸本案情節,影響社會治安甚鉅,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104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王靖茹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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