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周瑋霖
張郁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7月18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瑋霖、張郁倫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瑋霖、張郁倫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07號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12年7月26日送達被告周瑋霖、張郁倫住處,由同居親友代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上訴人周瑋霖、張郁倫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2年8月9日均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原審判決認上訴人有罪,惟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認仍有待審酌之處,為此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而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周瑋霖、張郁倫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郁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