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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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9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蘇洪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蘇洪來有於民國94年5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①新臺幣57665元整及自民國096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096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②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自民國96年0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07665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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