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麗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麗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麗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更名為新北地方法院,下仍稱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3月確定,另以100年度訴字第1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上開各宣告刑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3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1年10月與有期徒刑7月部分,接續執行(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0月5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102年7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以上開判決、裁定各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受刑人於
100年5月18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3年3月4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14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宏任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美宜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