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呂再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再吉呂建利呂綉蘭呂王慎呂志偉呂志銘呂家豪 等7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93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500元×1679.7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6分之1=419932.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二、被告呂再吉、呂建利、呂綉蘭、呂王慎、呂志偉、呂志銘、呂家豪等7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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