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賴俊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長興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陳長興、 陳良吉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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