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641號債權人 楊惠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3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案外人 雷維妮 於債務人處之薪資債權,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5日、同年7月3日核發雄院和107司執瑞字第50782號扣押及移轉命令(下稱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詎債務人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200,000元本息云云。惟查,債權人請求金額依系爭扣押及移轉命令,係按雷維妮每月薪資1/3計算已取得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金額,而債權人逕以其對雷維妮之債權額即200,000元為請求,形式上顯有違誤,自有命釋明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其計算式,然債權人民國107年8月31日補正狀仍請求債務人給付前揭金額,而未予釋明前揭命補正事項,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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